为切实**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这是山东省连续十年调整工伤职工三项定期待遇。此次调整的范围涵盖2013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276元、266元、256元、246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10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
调整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