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试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让民企闲钱动起来

2014-07-09来源 : 互联网

据了解,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是山东省**发文鼓励的新型民间**机构,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参加试点并发起,经批准在一定区域针对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短期财务性投资等业务,对于合理引导民间资本投向、拓宽中小企业**渠道、维护地方金融环境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今年3月,即墨信弘元通资本管理公司正式挂牌营业,这是我市设立的*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由即发与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注册资金7000万元人民币。

市金融办民间资本管理处鞠京福处长表示,今年6月初,经青岛市民间**机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评估,拟确认青岛建盛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18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通过评估。这些民间资本公司注册资本差异很大,多数在1亿元左右,*多的是青岛汉缆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2亿元。记者了解到,目前部分公司已获批营业。

注册资本不能低于3000万元

《意见》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有着十分严格的要求,注册资本不能低于3000万元,应为实**币资本,须一次足额缴纳。主发起人持股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20%、不高于51%,其他单个发起人出资不低于300万元。股东人数不超过15人,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以所在区、市作为资金来源地(股东、**投资者所在地)与资金投向地(项目所在地),原则上不得跨区、市经营。对市内六区区域内发起设立时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主发起人*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不低于5亿元的,经批准可在市内六区范围内开展业务。对发起设立时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主发起人*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不低于10亿元的,经批准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业务。对发起设立时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主发起人*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不低于30亿元的,经批准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受主发起人持股比例规定的限制。

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在资本金充分使用后,经批准可采取向股东借款、引进优先股东和定向**的方式拓宽**渠道。当年设立的公司,**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达到**分类评级标准一级的公司,**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4倍;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达到**分类评级标准一级的公司,**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倍。公司运营中,资本净额低于注册资本的,不得以定向**方式进行**。

如发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高利放贷、以隐瞒和欺骗方式募集资金、暴力催收债务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市**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规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按要求向公司股东、相关部门、开户银行等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准备金,确保准备金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风险控制

按要求向公司股东、相关部门、开户银行等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定期调度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情况,重点考量资金投向、**额度及人数、资本净额、风险准备等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指标。

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准备金,确保准备金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按照有关财会制度和核销要求,对公司呆账及时进行核销。对损失准备不足的,依次及时以利润、资本金冲抵。公司不得隐瞒或拖延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作为出资。严禁非法集资,严禁资金集合、信托理财计划等“一带多”类型的出资,严禁银行信贷资金进入。公司应对股东和****合格投资者资金来源进行必要的合法性调查,核查确认其是否为*终出资人。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在公司所在地银行设置专门账户实行分账管理,募集资金及其收益应当独立于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自有财产,不得与公司注册资本金和其他形式融入资金混用。各期定向募集资金财产应独立核算,各自承担风险。

经批准的****,合格投资者须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本地自然人或法人,人数不超过35人,且单一投资者一次性出资额不得低于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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