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26”**禁毒日来临之际,淄博市中级人**组织开展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在淄博中院、临淄区**、淄川区**、沂源县**日前分别对9案24人进行集中宣判,并向社会公布部分典型案例。据介绍,相关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毒品犯罪 3年判处322人
据淄博中院王建明副院长介绍,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打击是严厉的,贩运***、**等毒品50克以上的就要视情节判处15年有期徒刑以上直至死刑的刑罚。对涉毒各类刑事犯罪分子进行集中审判,让他们受到法律的惩处是打击毒品犯罪的*后一道屏障。多年来,淄博中院坚持对毒品犯罪案件的严打高压态势,2011年至2013年,淄博全市**一审审结各类毒品犯罪案件152件,判处犯罪分子322人,重刑率为27.95%。由毒品案件引发的其他恶性**犯罪日益突出,女性和青少年涉毒案件呈增长趋势,打击毒品犯罪的任务还十分艰*。
三成毒贩有前科
近年来全市**毒品犯罪案件审理情况呈现出什么特点?淄博中院刑一庭负责人徐嘎介绍:一是涉案罪名较集中。从全市**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情况看,涉案罪名比较集中,主要集中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几类罪名。二是涉案毒品以**为主,伴有新类型毒品出现。近年来,全市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中,涉案毒品为**的占90%,K粉、摇头丸、麻古等苯丙胺类衍生的新型毒品逐年增多。三是毒贩中前科再犯、以贩养吸者所占比例较高。近年来判处的涉毒品类犯罪分子中近30%是再犯(累犯),且多有犯抢劫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等侵财型犯罪的前科,甚至有的毒贩曾因吸毒多次连续被强制戒毒、劳动教养。四是毒品贩运主要线路明晰,贩毒重点区域集中。淄博的毒品主要来自四川、湖北、广东及我省东部沿海城市。其中,从我省东部沿海城市流入的毒品比例越来越高。毒贩以上述城市为依托,通过铁路、公路、物流运输线,将毒品运回淄博后周转分销,毒品犯罪活动从中心城区向周边区县、乡镇辐射蔓延。另外,毒贩以无业的成年男性为主,零星贩毒居多,大要案中共同犯罪所占比例高,也是淄博毒品犯罪的一个明显特点。
以贩养吸恶性循环
淄博中院刑一庭赵磊法官分析,毒品犯罪高发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毒品犯罪具有较高的“回报率”。毒品犯罪本质上是一种以追求高额利润为目的的特殊经济犯罪。以**为例,目前淄博毒品市场的零售价格每克在400元-600元之间,有的毒贩添加辅料并分包后,零星贩卖*高达到每克1000元,但购入价格每克仅在150元-250元左右,*低的甚至达到每克几十元。由于存在几倍甚至几十倍的交易价格差和源源不断的“市场需求”,为了获取非法暴利,毒品犯罪分子不惜以生命、自由作赌注,孤注一掷,铤而走险。二是毒品犯罪人员自身原因。毒品犯罪分子多数无正当职业,而且文化程度偏低,难以获取较好的工作机会,又不愿从事脏、累、报酬低的临时性工作,因而在高额利润的引诱下,为寻求经济来源维持生计或满足其享乐而参与实施毒品犯罪。另外,部分吸毒人员为维持吸食毒品的高昂开支,不得不走上“以贩养吸”的道路,导致恶性循环,这也是毒品犯罪人员再犯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三是强烈的成瘾性是毒品犯罪人员的心理动因。易成瘾性是毒品的本质特征,这也决定了多数吸毒者“一日吸毒,终生难戒”。面对激烈竞争的社会,一些人由于感情脆弱、意志薄弱,面对挫折难以承受,内心苦闷焦虑,希望借助吸毒缓解心理压力、寻求精神解脱,而一旦染上毒瘾后戒断率极低,吸毒人员通常不易被社会接纳,不具备稳定的生活来源,一些人从戒毒所出来,极易融入原来毒品犯罪的圈子,重操旧业。另外,淄博地处鲁中地区,交通便利,已发展成为区域性交通枢纽城市。毒品犯罪分子利用淄博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交通便捷的有利条件,从外地以在物品中挟带、利用邮递或长途汽车带货等隐蔽方式将毒品运输至淄博市。
部分典型案件:
少年沾染毒品 以贩养吸被判二年
临淄少年李明(化名)沾染上毒瘾,但无力承担高额吸毒费用。在一次吃饭过程中,他认识了一名叫王林(化名)的贩毒分子,王林问其是否敢卖毒品,李明想都没想就回答说“敢”。于是,王林让李明帮他卖毒品小包,每一个月给其工资3000元,并给了李明一部手机。
此后,如果有人买毒品时王林就会给李明打电话,由李明负责把货送给买货人,并负责收钱。至李明被抓获时,其已替王林送货5次。警方还当场从李明身上缴获30个用白色塑料管包装好的毒品。临淄区**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办案法官介绍,未成年人由于涉世不深,加之法律意识淡薄,往往因为一点利益就会铤而走险,所以很容易被贩毒分子利用。目前,毒品违法犯罪已呈现低龄化趋势,亟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讲义气染毒瘾 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刑
被告人董刚(化名)在一家餐饮企业打零工,为人仗义,有一群好朋友,平日几个人经常聚会。在朋友眼中,董刚是一个仗义的好朋友,虽然经济并不宽裕,但凡朋友提出要求,他都会尽力帮忙。一天,朋友周超(化名)提出在其家中吸毒的要求,董刚碍于情面没有拒绝,且沾染上吸毒的恶习。
2012年夏天,董刚在其位于淄川区洪山镇的住处,先后7次容留周超吸食**,后经群众举报被抓获。董刚在自己住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淄川区**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董刚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办案法官介绍,根据刑法第354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并不仅仅限于住宅、居所或者租赁的房屋。饭店、宾馆、咖啡馆、酒吧、KTV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和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飞机、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等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容留他人吸毒的,均可能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梦想贩毒发财 财产没收人失自由
周浩(化名)是一名大学毕业生,供职于临淄区某化工公司,月薪较高。但其不满足现状,为赚取外快,迅速致富,走上了贩卖毒品的道路。
2013年12月16日,周浩接到王某(另案处理)需要购买毒品的电话后,相约次日中午在一酒店见面。见面后经协商,双方达成买卖毒品的交易,周浩拿到王某给的5000元购毒款后,走出该酒店,从一名叫“阿春”(在逃)的男子手中取得毒品,随即将取得的毒品20克、麻古50粒交给王某。
2013年12月18日,周浩被抓获归案,警方从其租住处房间搜出疑似**物2包计190.95克。经鉴定,周浩贩卖的**、麻古和从其房间内搜出的疑似**物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淄博中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浩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市民要多了解毒品防范知识
——法官解析毒品认识的十个误区:
误区一:偶尔吸毒一次不会上瘾
法官忠告:千万莫尝第一口!
误区二:吸毒能减肥
法官忠告:吸毒人员体态消瘦是一种病态。
误区三:吸食摇头丸、K粉不上瘾
法官忠告:摇头丸、K粉的依赖性主要体现在心理依赖。吸毒者在心理上所产生的效果和感受甚至比***还要强烈,会产生顽固的“心瘾”。
误区四:别人吸毒会上瘾,但自己不会
法官忠告:依赖性是所有毒品的基本特性,吸食毒品都会成瘾。
误区五:吸毒上瘾,戒毒就是了
法官忠告:一朝吸毒,终生难戒。世界上不存在戒毒特效药,吸毒成瘾后,戒毒异常困难。
误区六:我不吸毒,不需要了解毒品防范知识
法官忠告:有的人正是因为不了解、不知道而误入毒品魔爪的,不吸毒的人正是需要预防和保护的对象。
误区七:有钱人才可能吸毒
法官忠告:并不是说有钱人才可能吸毒,只能说吸毒需要耗费大量钱财。
误区八:种植罂粟观赏不犯法
法官忠告:国家对罂粟种植实现严格管制,只批准在限定区域内种植罂粟用于医疗。非法种植的依法处拘留、罚款。对种植500株以上的、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及抗拒铲除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误区九:吸毒是违法行为,吸毒者自作自受
法官忠告:吸毒人员既是违法者,也是毒品的受害者,从医学的角度看,又是特殊的病人。我们要远离毒品,但不能远离吸毒人员,应该以人为本,积极给吸毒者关心、治疗。
误区十:周围没有吸毒人员,不需要下大力气禁毒
法官忠告:吸毒、贩毒是隐性的非法活动,一般人当然看不到。目前多数地方毒品问题形势都比较严峻,吸毒人员持续增加,涉毒区域不断扩大,毒品诱发了大量违法犯罪和各种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