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房东6套房 发生纠纷真麻烦

2014-07-13来源 : 互联网

6月18日讯 近日,市民孙女士遭遇到了麻烦事儿,起因就是她租用了分属于3个房东的6套房子,由于事先约定不一致,引起了不必要的争议。

2010年4月上旬,孙女士租下了临街相连的6套房屋,并将6套房屋打通装修成一整体,在其中开设*锅店。这6套房屋分属三位房东,孙女士向各房东详细说明了房屋用途和使用方式,并分别与他们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期5年,从2010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每套房年租金20000元,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年的租金,之后每年4月1日前支付下一年租金;如未及时交纳租金,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租赁前3年,孙女士均如约交纳房租,但第4年的租金未能及时交纳。至2014年,各出租人分别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经调解,其中两位房东与孙女士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孙女士支付房租及违约金,了结了纠纷。但房东陈先生不同意调解,他依据合同条款“如未及时交纳租金,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坚持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其所有的一套房屋。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双方合同合法有效,孙女士拖欠租金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考虑到以下因素,该案合同不宜解除。*先,本案合同虽系双方就特定房屋签订的*立合同,但陈先生签订合同时已知道房屋用途和包括其房屋在内的6套房屋将打通做一整体使用,本案租赁合同与其他5套房屋涉及的租赁合同因而具有了事实上的关联性。在出现相同违约的情况下,三位房东中其他两位都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若陈先生一方解除合同则必然影响其他合同的履行。其次,陈先生的这套房屋现系菜馆消防通道,不可或缺,若改变菜馆布局、重新整改装修则耗费很大,且合同至2015年3月即到期,现在解除合同不符合**市场交易促进经济发展的立法目的。孙女士现已同意立即支付下一年租金和违约金,陈先生的合法权益已得到适当救济和维护。因此对于陈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仲裁庭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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