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明确11种失职渎职行为 最高奖励举报人两万元

2014-07-16来源 : 互联网

7月15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潍坊市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失职渎职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4年7月9日起施行,针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可获得2000元-10000元的奖励,针对环保执法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举报,可获得3000元-20000元的奖励。

可对失职渎职11种行为进行举报

《暂行办法》除了对之前工业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还对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进行了界定。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环境保护执法人员主要是指,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管委会,镇(街道)**(办事处),市、县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环境保护执法人员。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环境保护执法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包括: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执法监管不到位,监督不得力的;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生态环境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等11种。

可通过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举报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失职渎职行为。潍坊市环境执法监督委员会开设专门渠道、专人受理举报事项。潍坊市环境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举报电话:0536-8789516(工作时间),通讯地址: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99号,邮编:261061。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举报人必须提供环境违法企业名称、详细地址以及基本违法事实等信息,并尽量提供影像资料。举报人要明确表明是否有奖举报,否则不列入有奖举报范围。对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举报,要有明确、具体的实施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举报原则上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的事项,举报人在举报违法线索时,与受理部门约定举报密码,同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举报人有义务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和监察部门调查取证。

潍坊市环境执法监督委员会收到举报后,涉及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将交潍坊市监察局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调查处理,并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

环保执法人员失职渎职行为

●1

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2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3

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4

执法监管不到位,监督不得力的;

●5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6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7

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8

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9

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10

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生态环境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查实属违纪的 *低奖励三千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被举报企业有举报范围所列行为之一、且经环境保护部门查证属实的,该举报为有效举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无效举报,不予奖励:举报人不协助、不配合调查人员取证或**提供举报所需信息的;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调试或检修污染防*设施,造成排放污染物不达标的;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的;调查过程中,没有获得有效证据或调查后无法查清楚,举报人又无法提供确凿事实的;串通或唆使企业内部人员或相关人员为骗取奖金等目的而故意造成污染物泄漏,致使排放不达标等情况的;其他不属举报奖励范围的。

对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该举报为有效举报。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有效举报,区别不同情况给予举报人2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对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举报奖励,经查证属实,区别不同情况给予举报人3000元至20000元的奖励。其中,构成违纪的,视情况给予3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违法、移交司法机关的,给予20000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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