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高速《条例》8月实施 低速行驶超20%罚200元

2014-07-16来源 : 互联网

记者从山东省*****公室今天举行的发布会获悉,新修订的《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规定,对机动车在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左侧车道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上的,处二百元的处罚。

大型车辆违法占道行驶,是造成高速公路拥堵和重要事故的原因,特别是重载车辆在低速状态下超车,会造成长时间两辆或多辆大车并排低速行驶,其他车辆无法通过,驾乘人员对此意见很大。“对此类违法行为,我们也进行了整*。”山东省公安厅交管委政委,高速公路交警总队党委书记田玉国说,但由于对“禁止大车长时间占用超车道”如何界定有困难,多少分钟为长时间无法律依据,因此造成取证难、认定难、争议大,致使大量的违法占道行驶车辆得不到应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其他机动车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低时速为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左侧车道的*低时速为110公里,中间车道的*低时速为90公里”。根据这一规定,高速公路交警总队提出了“限制左道低速”的工作思路,提出了“抓拍低速”的工作方法,将难以界定的长时间占用左侧车道的问题转化为抓拍低速问题,有效破解了取证难的问题。上半年利用100天的时间,全省共查处大车占道违法7万起,查处总量是去年全年的10倍。田玉国说,通过集中整*,大车占道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全省交通秩序明显好转。

田玉国解释,为了用法规来规范这一做法,进一步扩大宣传和*理效果,新《条例》作出规定“同方向有两条车道的高速公路,在左侧车道行驶速度低于规定时速20%的,处200元罚款”。据了解,同方向有2条车道,不允许大型客车、中型、重型载货汽车进入左侧车道行驶,但考虑到实际情况,允许大型客车、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超车时临时借用左侧车道,但超车时车速不得低于该车道*低限速值的20%(即时速不得低于80公里),超车后要立即返回右侧车道,禁止超车后继续占用左侧车道行驶。同方向有3条以上的车道路段,禁止大型客车、中型、重型载货汽车驶入*左侧车道的;中间车道车辆行驶速度也不得低于该车道*低限速值的20%(即中间车道时速不得低于72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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