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出台煤炭清洁利用办法 强制脱硫脱硝达标

2014-07-16来源 : 互联网

15日,大众网记者从淄博市*****公室组织召开的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行动计划”暨全市煤炭工业发展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以来,淄博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启动“煤炭清洁利用行动计划”,并起草了《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从煤炭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燃烧五个环节做了详细规定,该办法将于8月15日起实施。

据了解,为实现煤炭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淄博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大力推进“煤炭清洁利用行动计划”,认真调研煤炭清洁利用课题,起草的《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26条,从煤炭的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燃烧五个环节做了详细规定,并对违法行为制定了处罚措施。

《办法》中规定,在煤炭生产环节,煤矿企业是煤炭质量的责任主体,应对生产加工的煤炭质量负责;在煤炭运输环节,应采取有效降尘、抑尘措施,机动车运输煤炭应采取密闭措施,铁路运输煤炭应喷洒抑尘剂进行覆盖;在煤炭储存环节,储煤场地应设置挡风抑尘墙或防风抑尘网,安装抑尘自动喷淋装置和运输车辆进出清洗设施。

在煤炭经营环节中,在淄博市落地经营的煤炭通过配选加工,含硫不超过1%、热值不低于4800大卡的清洁煤炭方可销售,禁止在储煤场地外乱堆乱放和销售,煤炭经营企业应建立购销台账、报送煤质监测真实信息。

在煤炭燃烧环节,燃煤单位对购买使用的煤炭质量负责,所购煤炭必须达到淄博市清洁燃煤质量标准(配套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含硫量不超过1%,没有配套相关设施的不超过0.6%),灰份分期达标(2014年底前执行灰份不超过22%,2015年底前不超过20%,2016年起不超过16%)。

《办法》规定,区县人民**是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市、区县煤炭管理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煤炭清洁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改、经信、公安、交通、环保、规划、城管执法、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协调促进、交通运输监管、污染物监察监测、煤场布点规划、查处取缔不合格制品和监督管理检测设备等相应工作。《办法》还要求,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煤炭清洁利用联合执法、应急处置和管理信息共享机制。针对违反《办法》规定的单位,煤炭管理部门还将处以*高三万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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