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阶梯电价新规 年用电量超4800度每度只5分

2014-07-17来源 : 互联网

今年冬天起,使用电取暖用户可以较以往少花点*了。省***近日下发居民阶梯电价通知,根据新规,对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2012年7月1日前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等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年用电量超出4800度的部分执行第二档电量加价标准,即在**档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此外,2015年底前,将制定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由居民用户选择执行。

电取暖用户需办手续*高加价至第二档

今年初,本报曾报道不少市民因没加入集体供暖,冬天只好使用空调等方式取暖,所用电量经常会“跨”到第三档,由此产生的高电费让他们很难承受。省***在充分吸纳市**见后于今年下半年推出阶梯电价新规。

新规要求,对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2012年7月1日前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等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年用电量超出4800度的部分执行第二档电量加价标准。

此外,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装“电取暖”用户,可由居民小区业委会或居民楼委托单位(个人)提出小区整体或整栋楼的电取暖用电认定申请,提供整个小区或整栋楼所有电取暖居民用户的房产证(或户主的身份证);对符合条件的单户安装“电取暖”用户,可由个人提出申请,提供当地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房产证(或户主的身份证)。经电力公司确认并现场核实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采用电锅炉、电地热、蓄能式电热器、电热膜、以电及新能源混合的采暖设备(太阳能辅助电加热、地源热泵、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取暖的,认定为电取暖用户。“电取暖”用户用电政策自受理的次月起执行。

居民用户每两年应到当地电力营业厅办理“电取暖”用户用电政策续期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按“电取暖”用户用电价格政策执行。

每户每月用电量超400度每度加价0.3元

对比2012年山东省阶梯电价试行方案,此次公布的新规在电量分档和电价分配上基本一致。其中,**档,电量每户每月210度及以下,电价不变,执行每度0.5469元;第二档,电量每户每月210-400度之间,在**档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第三档,电量每户每月400度以上,在**档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3元。

阶梯电价按年度为周期执行。全年分档电量按月度电量标准乘以月份计算,执行相应分档的电价标准。

其中,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转供电单位不得擅自实行居民阶梯电价。自2015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仍未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合表居民用户电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度提高0.0081元,即按每度0.555元执行,此为到户电价,转供电单位不得自行加价;电网对电压等级1千伏及以上合表居民用户供电价格同步调整为每千瓦时0.501元。

此外,户籍人口5人及以上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档电量每月增加100度至310度;第二档电量为310-400度之间;第三档为400度以上,加价标准不变。新规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110千伏安以下商场**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省***表示,7月1日起,我省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明确110千伏安以下的商场、超市、餐饮、宾馆、冷库等无法避峰用电的企业,**纳入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范围。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调整自2014年7月1日期实行,2014年底前全面落实到位。此次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调整涉及全省约64万商户,预计可减少相关服务业企业电费支出约4.6亿元。

此外,按照国家规定,2015年底前制定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由居民用户选择执行,具体办法另行下达。居民每月用电量划分为3档:210度及以下 每度0.5469元210度—400度 每度0.5969元400度及以上 每度0.8469元

阶 梯电价按年度为周期执行。全年分档电量按月度电量标准乘以月份计算,执行相应分档的电价标准。2520度及以下每度0.5469元

2520度—4800度每度0.5969元

4800度及以上每度0.8469元

提醒

对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2012年7月1日前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等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年用电量超出4800度的部分执行第二档电量加价标准,即在**档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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