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城乡防灾减灾能力,淄博市今**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5年年底前,中心城区和各区县都要建成1至2处室内应急避难场所。
《意见》要求,各级规划、住建、教育、体育等部门要按照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和相关规定,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同步设计建设应急避难设施的要求,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建设单位应将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设置方案报市地震局进行功能性技术认定,并将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设置方案纳入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设计方案予以实施,有效避免二次施工。
2014年年底前,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将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维护单位等相关信息在有关媒体和网站进行公示,并在应急避难场所出入口标明管理维护单位名称和维护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要认真履行对应急避难场所设施的维护责任,**应急避难场所设施功能完好,运转正常。
积极开展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试点,2015年年底前,中心城区和各区县都要建成1至2处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室内应急避难场所要优先考虑学校、体育馆或大型人防工程,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必须高于本地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要求,具备应急供水、供电、排污、厕所等基本设施,并设置相应的标识标志。用于试点的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建筑面积一般不小于2000平方米。努力实现镇办应急避难场所和社区、学校、企业等临时避难场所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