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区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2014-08-02来源 : 互联网

泰山区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五保集中供养、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500元,加上按鲁民[2013]93号文件规定的省级补助500元,每人每年共提高1000元。

从2014年1月1日起,泰山区农村五保供养按以下标准执行: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3700元。五保供养经费由省、市、县、乡四级按比例承担。

省级补助经费按照每人每年500元下拨,各级均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冲抵当地五保供养标准。市级对泰山区按照五保对象供养标准10%的比例奖补,集中供养人员的五保供养经费,由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按月直接拨付到乡镇敬老院;分散供养人员的五保供养经费,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本通”按月按标准打入供养人员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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