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3日,泰安市民李先生在城区某连锁超市购买了一款某著名品牌液晶电视机一台,价值8000元,本来是件挺高兴的事,可却让李先生窝了一肚子火。
电视机送到家后,看了没几天,突然就没影像了,这可急坏了李先生,立马把电视机送到商城进行检测。商家认为,前几天有雷雨天气,是雷击原因导致电视机损坏,属不可抗力,且是在消费者手中损坏的,商家不承担责任。李先生不认可,他认为,根据新《消法》的规定,商家应该在6个月内出具检测报告。最后,李先生请工商部门帮助解决,经工商人员调解,商家同意给消费者更换一台新的电视,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今年3月15日正式实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