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城乡医保并轨 9月1日起按新政策参保

2014-08-08来源 : 互联网

今日上午,记者从潍坊市人社局获悉,昨日,《潍坊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主要包含潍坊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后的具体实施措施,潍坊将于今年9月开始按照整合后的标准筹集参保资金,明年1月份开始,可享受新医保待遇。

据悉,《潍坊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参保范围和项目、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信息管理、统一经办流程。

个人缴费分为两个档次 **补助不低于360元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全市统一的筹资标准。个人缴费设置两个档次,一档为每人每年11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200元,居民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缴费档次。**补助不低于每人每年360元。

另外,对于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的孤儿和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以及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并经当地**批准的其他人员,根据潍坊市城乡医疗救助有关规定,由当地**按一档标准对其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部或部分资助。

计划生育政策分娩住院费纳入居民基本医保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除了实现普通门诊统筹、住院统筹、门诊特殊慢性病统筹外,还将计划生育政策分娩住院费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实行定额结算,定额标准为800元。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按定额标准的70%予以结算。

在市外居住一年以上参保人员需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潍坊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在市外居住1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凭借临时居住证等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在居住地选定3家不同级别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住院就医医疗机构,其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支持。另外,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后,应在住院5日内(但须出院前)将住院信息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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