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开始*爆的城投债发行可能将告一段落,甚至城**司可能将退出历史舞台。据《**财经日报》讯 国家发改委关于企业债券风险座谈会的会议纪要(下称“8·5纪要”)透露了上述信号。
8月5日,国家发改委召集8个**发改委、券商以及评级公司和**登记结算公司召开企业债券风险座谈会。会议传递出的基调是,发改委审批城投以及普通的企业发债将更加严苛,从抵押资产到负债率以及申报间隔时间、资金募集使用等都有更加严苛的规定。
虽然目前“8·5纪要”中所谈内容*后在多大程度上成为发改委新政目前尚不确定,“但发文的可能性比较高,现在清理城**司是大势所趋,也可以说城**司的历史使命已经基本完成。”国海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汪杰对《**财经日报》记者称。
负债率门槛显著上移
“8·5纪要”显示,该次座谈会主题是讨论企业债券风险,而作为企业债近年来的主体城投债*当其冲。
受“10佳木斯债”土地造假影响,本次会议纪要**条就强调在今后的审批中强化土地资产有效性审查:“要求省发改委实地勘察土地资产状况,认真比对核实入账土地评估价值,同时对于抵质押手续要求更加严苛,如果抵质押手续在发行完成后的,应该提供抵质押部门**性文件,保证用于抵质押的资产具备办理抵质押的条件。”
另外更为关键也更为直观的是资产负债率标准,相比2013年4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957号文”),“8·5纪要”将资产负债率门槛进一步上移,这样就会将一些城投企业拦在门外。
“8·5纪要”显示,资产负债率较高且债项评级在AA+下的待批债券将进入“从严审核”类别,这里的负债率较高指的是城投资产负债率高于60%,产业类资产负债率高于70%;同时,连续发债两次,且资产负债率高于60%的城投债也被归为“从严审核”类别。而957号文的从严审核标准是资产负债率较高,城投类企业65%以上,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75%以上,且债项级别在AA+以下。
与之相应的,本次座谈会纪要就发行担保的要求以及不予审核的门槛也相应提高。
“8·5纪要”还表示,对于城投类资产负债率超60%、产业类资产负债率超70%的,原则上要求提供担保;融资性担保对于单个被担保人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30%,整体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10倍。而2012年12月份的规定则是“对资产负债率在80%~90%之间的发债企业,原则上必须提供担保措施”。
同时加快批准类的标准也有所上移。据957号文,企业债发行加快和简化审批类的标准有:资产负债率低于30%,信用安排较为完善且主体信用级别在AA+及以上的无担保债券等;但“8·5纪要”显示发行加快批准类分了两种情况,一是资产负债率低于20%,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的无担保债券;二是地方政府*只城投债且资产负债率低于30%。
另外,企业申报时间间隔也由六个月调整为一年。
新增区域负债审核指标
“8·5纪要”还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做了明确规定:一是资产负债率超80%的,原则上不予受理;二是2013年后仍盲目进行短期高利融资企业,其短期高利融资综合成本达到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以上的,累计额度超过企业总负债规模10%的将不再受理。而2012年12月份的通知规定的不予核准发债的标准是资产负债率超过90%,且债务负担沉重、偿债风险较大。
“8·5纪要”还新增区域负债指标作为审核城投债发行标准,规定“区域全口径债务率超过100%的,暂不受理区域内城投企业有可能新增政府性债务负担的发债申请。地方政府所属城投已发行未偿付企业债、中票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城投企业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
同时,为了防止城投企业走私募发行的通道,“8·5纪要”还表示,凡投资项目涉及政府补贴、回购等有关政府偿债保障的城投企业,一律不准采用私募融资方式。
对于确需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向应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完善与项目相关的偿债保障措施,项目变更对企业信用状况未产生下调或负面评价。主承销商应出具专题分析报告,律所应出具合规性报告,经省发改委备案同意后予以公告实施。
城投债使命将尽
有主承人士对《**财经日报》表示,发改委做出上述指导符合市场预期,主要针对城投债及城投或平台公司,是这些发行主体逐渐退出中国资本市场的信号。
*先,城投债在过去几年的快速发展集聚的风险值得关注;其二,城投债发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利益寻租和腐败事件频繁发生,城投债和城**司整顿正在进行;其三,城投债逐渐被“市政债”所取代是大势所趋,而且城投债*爆发行的背景是配合当时4万亿的财政刺激政策,其使命基本结束。
目前城投或平台公司转制自6月份就已经拉开大幕,汪杰对《**财经日报》表示:“5年后城**司可能就不存在了。”
不过短期内,城**司的融资需求仍然存在。有承销人士认为,如果单是发改委围堵城投债,城**司的融资需求可能会转向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中票或者证监会审批的交易所债券。
一名接近交易商协会人士对《**财经日报》表示,发改委在债券审批方面的政策对于交易商协会的债券注册发行会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但具体的政策还是由交易商协会自己确定;另外,上周五,证监会发言人邓舸就表示要进一步扩大交易所债券发行主体,将允许“市政债”、并购重组债券在交易所发行。
也有主承人士认为,不管是证监会还是交易商协会都不会接城投债发行的盘子,毕竟在谁那里出事都不好看,而且清理城**司的政策趋势,各家监管机构都看得比较清楚,不会因为争夺市场份额贸然开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