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字,为朋友贷款提供连带责任**,结果,原本答应为朋友担保20万元,*终却成了50万元。8月6日,五莲县人民**法官向记者讲述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案件。
去年8月13日,于某向某银行借款50万元用于经营,张某、刘某、王某三人为其提供连带责任**。然而,贷款到期后,于某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三名**人也没有承担**责任。
银行将四人起诉至**,要求于某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三名**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过程中,三名**人承认为于某担保,但对担保的数额有异议,称于某当时说担保的数额是20万元而非50万元,而且他们签字时**合同是空白的,但三人对此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
**经审理认为,三名**人称在合同上签字时,于某告诉他们是为20万元提供担保,但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法官认为,三名**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核合同内容,在充分清楚、理解合同内容的前提下才能签字。核实债权人及真实债务情况,是**人应尽的审慎注意义务,这三名**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应该视为其放弃审查其担保债务的相关信息,不利后果应由**人承担。前不久,五莲县人民***终判决三名**人对50万元借款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