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权益类交易场所不得集中交易 组织结构须公司制

2014-08-24来源 : 互联网

近日,我省**《山东省权益类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此类交易场所的设立、监管、风险防范等作出了规定,明确要求此类交易场所组织结构须为公司制,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办法》要求,新设交易场所的,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省**批准前,应取得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各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经省**批准;确有必要在外省(区、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分别经山东省**和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批准,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监管。外省(区、市)交易场所拟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分别经该交易场所所在地**人民**和山东省**批准,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监管。

在组织结构方面,《办法》要求交易场所必须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章程,明确界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建立健全内部组织结构,完善公司*理。

《办法》明确,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全省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依法对交易场所、交易场所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市场参与者实行监督管理,维护交易场所运行秩序。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未经***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保险、信贷、**等金融产品交易。

交易场所的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设区市**是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化解风险的责任主体。《办法》规定,交易场所应当从其收取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应单*核算、专户管理。

《办法》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实施之前已经省**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未达到管理要求的,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我省现有18家 权益类交易场所

《办法》所称的权益类交易场所,是指在山东省内依法设立的,从事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碳排放权、排污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金**产权益等交易的机构。包括外省(区、市)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仅从事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2011年***要求开展对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经整顿规范后,我省有12家权益类交易场所由省**批复保留。截至目前,我省共有权益类交易场所18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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