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撞伤学生交警比亚迪轿车司机 一审被判五年

2014-08-25来源 : 互联网

今年3月12日下午,潍坊市区一辆白色无牌比亚迪轿车逆行将一名小学生撞伤后逃逸后,又将上前拦截的民警撞伤,之后疯狂逃逸。3月14日下午,王某在高密被公安机关抓获。7月1日,向奎文区人民**提起公诉,8月19日,奎文区人民**对该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3月12日下午5时30分至40分,一辆白色无牌比亚迪轿车在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与潍州路口将一名女学生撞伤后逃逸,逃至东风东街与四平路路口时,又将上前拦截的交警撞伤,后沿四平路往南逃窜。经过公安机关48小时的不懈努力,3月14日下午5时许,肇事司机王某某在高密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鉴定,两名受害人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王某某当庭供述,事发后,他的大脑一片空白,逃到了上班的地方,找了个拆迁的院子停了车,在路边一直坐到了当天晚上10点,才开车回高密,将车抵押给了他欠*的杜某。杜某证实,3月13日0时,王某将比亚迪车抵押给了他,事后,杜某看电视才知道,杜某撞了人,给王某某打电话一直不通。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奎文区人民**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7月1日向奎文区人民**提起公诉。奎文区人民**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后,不顾他人生命及财产安全,高速违章驾驶车辆逃逸,致他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辩解系自*,经查,不构成自*,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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