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前确定补助对象,修缮或重建均由**提供补助
9月10日,记者从市发改委了解到,为做好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我市制定了《潍坊市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全市计划完成3543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此次危房改造将严格把经济*困难、住房*危险作为危房改造对象确定的必要条件,*低户均补助不低于5000元。11月15日之前确定补助对象,落实补助资金,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
经济困难住房危险是必要条件
据了解,按照国家、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2014年全市计划完成3543户(含**下达我市2783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市建设局将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根据各地上报危房改造户数,综合考虑各地实际需求、建设与管理能力、地方财力、工作绩效等因素确定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危房改造任务。
此次危房改造将严格把经济*困难、住房*危险作为危房改造对象确定的必要条件,帮助经济*困难、住房*危险的农户解决*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大力**节能材料和技术,**住房改造后经济、适用、安全、节能、卫生,满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要求。危房改造要安排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村庄,要符合镇和村庄规划,优先安排利用原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避免土地、资金的浪费。农村困难群众是农村危房改造的主体,实施危房改造由困难农户提出申请。
*低户均补助不低于5000元
《方案》规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按照规定从严确定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险(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
在资金方面,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各级**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按照省补助标准,依据改造方式、建设标准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有关部门制定了补助资金分类标准,*低户均补助不低于5000元。
具体标准是:修缮加固户均补助不低于0.5万元;五保户重建房屋户均补助不低于2万元;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补助不低于1.6万元;其他贫困户重建房屋户均补助不低于1.4万元。
人均建筑面积要达13平方米
据了解《方案》对改造后的住房面积也作了规定,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在县域范围内实行“五统一”改造标准,即“门牌编号设置统一、门窗更换统一、室内地面硬化统一、吊顶统一、内外墙粉刷统一”。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门要及时组织验收,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验收表,需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视为验收合格,否则视为不合格,凡验收不合格的须整改合格后方能全额拨付补助款项。
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地方建筑风格,注重保持田园风光与传统风貌。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利用研究,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注重为将来扩建预留好接口。
要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
在改造方式及要求方面,《方案》规定,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镇**(街道办事处)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
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危房改造优先安排保护发展规划已经批准的传统村落、位于地震烈度八度区和危房较集中的村庄,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农村危房改造要注重对传统民居的保护,对于传统村落范围内的传统民居,在所在村落的保护发展规划未经批准前,原则上不安排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保护发展规划已经批准的,要严格按规划实施修缮和改造。加强对农房风貌建设的技术指导与管理,注重在建筑形式、细部构造、室内外装饰等方面延续民居风格,推动建设具有地方民居特色的现代农房;开展院落整治、利用和美化,努力使改造后的农房与院落及周边环境相协调,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于本月19日前报备实施方案
《方案》还对资金筹措与管理、操作程序、工作要求等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在时间安排方面,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于9月19日前将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任务分解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发改、财政等部门备案,11月15日之前确定补助对象,落实补助资金,核定农户资金补助方式和补助数额,组织拆旧建新和修缮加固、竣工验收等工作。
对于改造后的房屋产权,《方案》指出,由**部分补贴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原则上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产权登记。完全由**出资新建、免费提供给农户居住的住房,其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原农户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的住房,入住户有能力自建房或死亡后,空出住房重新按程序确定其他补助对象居住,入住户无房屋出租、转让、买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