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日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对基金筹集、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等多项内容分别作出规定。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参保范围和项目、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技师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式为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册儿童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代收;其他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家庭为单位,由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代收代缴。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每年12月31日前缴纳下年度费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参保缴费期。超过集中参保缴费期参保缴费的,需全额缴纳包括**补助资金在内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缴费满30日后方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低生活**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以及因病造成生活困难并经当地**批准的其他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地区(市)**按规定予以代缴。
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发生的无责任人的门诊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调查核实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300元)以上部分据实支付,*高支付600元。参保人员未享受生育保险补助且符合人口计生政策规定的生育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内,实行定额补助,男女双方均参保的,顺产补助800元,剖宫产补助1500元;单方参保的,补助标准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