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盗窃通信电缆铁路设施设备而危害行车安全的行为,公安机关将视情节给予行政拘留直至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就是有些人因贪图一时小利而做出既危害国家利益又损害自身权益的行为。近日,铁路公安顺利破获一起盗窃铁路设施设备案件。
8月12日1时41分,莱芜*车站派出所接铁路通信部门**称辛泰线K110+603工务看守道口附近通信电缆被割断,导致列车不能正常运行,接报后铁路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工作。
案件发生后,上级公安部门高度重视,刑侦、技术、网安、技侦、警犬等相关部门连夜赶赴现场与派出所组成专案组开展侦查。经侦查,7天后铁路公安机关锁定两名犯罪嫌疑人,并于2014年8月19日22时,在莱芜市境内先后将两名嫌疑人抓捕归案。
经讯问得知,犯罪嫌疑人邹某,今年23岁,无业;犯罪嫌疑人李某,今年44岁,无业。李某系邹某姐姐的前男友,因感情不和邹某的姐姐未与李某结婚而另行嫁给了他人,留下一个8岁的儿子和李某共同生活。邹、李二人因平日关系不错还经常在一起喝酒。眼看邹某到了结婚的年龄,却因家庭贫困、没有工作、买不起房而一直找不到对象。8月12日晚邹、李二人吃完饭后又因此事发愁,邹某被利欲冲昏了头脑,急切的想在短时间内挣到*可以买房子,于是便提出结伙出去盗窃的想法。李某一个人带着孩子生活压力也很大,为了*也失去了理智。于是两人携带刀具流窜至铁路辛泰线莱芜东站至莱芜西站区间K110+603工务看守道口附近大芹村南边的树林中将903号电线杆-905号电线杆之间120多米的通讯电缆和光缆砍断准备盗走,使莱芜东站87051次货物列车行车无**常运行,给铁路部门造成了极大损失。
目前,邹某和李某因此已被铁路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该案还在进一步办理过程中,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因为缺乏法律意识铤而走险,不仅自己失去自由,还使一名无辜的孩子心灵受到创伤,两人都留下了悔恨的眼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