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8岁女孩学舞致指骨重伤 学校拒赔

2014-09-16来源 : 互联网

近日,年仅8岁女孩小窦在学舞过程中,由于被把杆砸伤导致指骨骨折,至今不能正常弯曲。事件发生后,舞蹈学院既不道歉也不积极赔偿,小窦父亲便把学校告上法庭。经**积极调解,*终舞蹈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小窦自2011年一直在潍坊某舞蹈培训学校学习舞蹈,2013年9月20日上午,小窦在舞蹈学校培训教室上课学习舞蹈时,被练功的把杆砸伤手,导致她左手2-4指近节指骨严重骨折,住院*疗7天。可是至今手指仍不能正常弯曲,小窦父亲将这家舞蹈学校告上了法庭。

经**调解,被告某舞蹈培训学校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0000余元。在**调解过程中,原告窦某的父亲情绪非常激动,她说孩子这么小,受伤时疼得好多天睡不着觉,手指现在也留下了残疾,被告却既不道歉也不积极赔偿。被告辩称孩子的受伤与其无关,自己已经垫付了15000元的医疗费,尽了人道主义,不会再拿一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原告窦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告处学习舞蹈,因被告的练功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原告受伤,被告应当承担责任。经过法官的耐心劝解及法律释明,被告也认识到了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积极与原告进行了调解,原告父亲也作出让步,*终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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