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男子借给好友120万口头约定利息

2014-09-22来源 : 互联网

2012年9月份宁津县人民**受理了一件民间借贷的案子,2009年3月份,张某的公司由于资金出现了问题,就向他的朋友李某借款。当时李某给了他10万块*的现金,然后又通过银行转账转给张某公司110万,同日张某的公司向李某出具了一个120万的借据,但是没有写明利息和还款日期。

当事人双方既没有书面约定给付利息,也没有写明还款日期,这本来是朋友之间的相互信任,但却给后来事情的发展埋下了隐患。

宁津县人民**副庭长郑福强介绍,“到了2012年的九月初,李某多次向张某催要借款,但张某公司一直没有归还。无奈李某向**起诉。起诉以后,张某在几个问题上提出了抗辩,**就是借款的数额,只承认借过110万,另外10万元不承认。李某找了当时送*时的证人,在证人面前张某不得不承认借款10万元的事实。”

承认了借款的事实并不代表债务人张某心甘情愿地支付给对方利息,他依仗借条上并没有写明借款利息事项的漏洞,拒不向债权人李某支付利息。

宁津县人民**副庭长郑福强介绍,“李某主张当时约定了口头2分*的利息,但是张某不承认,李某也没能提供其他的证据,根据法律利息约定不明,就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后**没裁定利息的请求。”

因为不能够出具书面证据,也没有相关的证人证言支持,债权人李某白白损失了一大笔利息收入。但更让他没想到的是,张某又以李某提起诉讼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理由,要求**驳回李某要求他还款的诉讼请求,*后**判决张某的个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归还李某120万元。

因为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李某把*额资金借给了张某,又由于张某的不诚信行为,原本交好的一对朋友*终诉至**,不管判决结果如何,两个人从此分道扬镳,一场官司背后遭到损害的不仅仅是财富,更有珍贵的友情。

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新生,“这种做法我们在实践中经常见到,口头约定的利息但在借据上没有反映,一旦起诉到**,产生的争执的很多。我们提倡大家,在借贷的时候一定把借条写完整,一定要写上利息到底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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