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因猎捕20多只野兔被罚2万多元

2014-09-23来源 : 互联网

利津县盐窝镇一村民王某,在朋友处吃了一次兔子肉后,便念念不忘野兔的“美味”,此后一段时间竟然多次跑到野外猎捕野兔20余只。日前,利津**对犯非法狩猎罪的王某作出了刑事处罚。

2014年春节过后没有多久,利津县盐窝镇村民王某应朋友邀请前去吃饭,为了招待王某,朋友特意给王某炖了野兔子肉。吃完饭后的王某意犹未尽,感觉兔肉味道鲜美,心想打几只野兔放在家里也不错,时间长了给家人换换口味或者是招待亲朋好友。打定主意后,王某准备齐“家伙”准备大干一场。

于是,王某邀请了自己的哥哥王某某一起来到了利津县刁口乡境内东营某养殖公司大门往南约4000米处的荒地中,使用逆变器、蓄电池、铁丝、铁柱等工具铺设电网多次猎捕野兔多达20余只。在*后一次猎捕时,王某被巡逻人员发现,后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后经检验,被王某等人捕杀的野兔属于法律保护的“三有”动物。

后案件移送至利津**,利津**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了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且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非法狩猎罪,遂对王某做出了判处罚金二千元的刑事处罚。

法官表示,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相关法规,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王某所捕野兔虽然没有被列入级别保护,但它属于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科研价值和对环境有益的“三有”动物。据了解,山东省**也曾**文件,明文规定山东省内一律不设置狩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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