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被拖欠2600元工资

2014-09-24来源 : 互联网

9月18日,威海环翠区劳动监察大队成功处理一起讨薪案件,讨薪的樊某成功地拿回了**拖欠自己的2600元工资。

9月16日,樊某到环翠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反映自己在环翠区某洗浴中心工作,今年6月1日到单位工作,7月10日辞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拖欠期间工资2600元,樊某十分焦急,希望能尽快拿到自己的工资。

面对此情,环翠区劳动监察大队十分重视,立即制作文书,并且安排监察员协调处理。经过调查,该单位面临着转让的问题,并且详细了解到樊某在工作期间出现了一定的问题,该单位不想承认樊某是该单位员工,所以单位**一直有意刁难。经过监察员对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告知该单位依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工资集体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资。在环翠区劳动监察大队的宣传帮助下,该单位认识到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意支付樊某2600元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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