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煤炭清洁利用监督办法实施

2014-10-09来源 : 互联网

记者昨日从淄博市***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淄博市人民**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市**令第94号切实加强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发〔2014〕32号)正式下发,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煤炭经营企业和燃煤企业储煤场地及煤炭质量指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举报违法违规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奖励。

露天存放的煤堆必须使用防尘网覆盖

规定指出,储煤场地、进出道路必须硬化,在出口处设置减速带,煤场内设置煤炭喷淋设施与车辆冲洗装置,场院、煤堆、装卸点、进出口等重要场所设置视频监控和粉尘传感器,运行正常并与区县煤炭管理部门联网。储煤场地周边应设置高于设计堆高或堆存煤炭2米以上的挡风墙、防风抑尘网,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露天存放的煤堆必须使用防尘网覆盖。煤炭装卸要采取喷淋等防尘、降尘措施,运输要采用厢式车辆或遮盖、限载等防尘措施。

煤炭质量指标抽检不合格按规定处罚

企业购销煤炭每批次必须进行煤质检测,市、区县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对煤炭产品进行定期抽样检测。煤炭质量指标经抽检不符合要求的,将作为**监控对象,加大抽检频率,按规定予以处罚。煤炭购销企业应报送每一批次的煤质检测信息,建立购销台帐,载明煤炭购销数量、渠道以及煤炭检测信息。

煤炭清洁利用和扬尘污染防*实行问责制度,对清理取缔不符合要求的储煤场地不**的,约谈区县分管负责人;因失职造成煤炭污染事件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同时,相关部门呼吁广大市民积极行动起来,采取随手拍等形式举报违法违规问题。举报线索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奖励。违法举报热线:0533-28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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