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银行门口蹲点盗窃10.8万

2014-10-11来源 : 互联网

近日,五莲县人民**审理了一起在银行门口蹲点,专门跟踪从银行取款民众,并伺机盗窃的案件。10月8日,记者从**了解到,该案件的被告人王某盗窃金额高达10.8万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与李某达成拎包盗窃的合作意向,购买了一辆二手轿车,准备了作案工具“别子”及假车牌。后王某又找了张某开车,专门跟踪从银行取款出来的民众,伺机盗窃。每天从早上8点左右开车从日照市区往各乡镇银行转悠,寻找作案目标,看见从银行出来的人手里拿着*就开车尾随。

2013年4月的**,三人转悠到一家银行附近,看到两名女性从银行里面出来,上了一辆面包车。其中一名女性手里拿着用报纸包着的东西,王某等认为报纸里面应该包着*,三人便开车跟踪面包车,准备伺机盗窃。面包车走了不远停在了路边,对面来了一辆货车也停在了路边。面包车上两名女性没锁车,玻璃也没摇上去,就下车与货车上的人聊天去了。李某趁二人不注意,打开面包车的副驾驶车门,很快把*偷了出来,然后三人驾车跑了,此次盗窃数额为2万元。

之后,被告人王某有时与李某、张某一起作案,有时单*一人作案,又以同样的方式分别在日照市河山镇、街头镇等地实施盗窃。一伙人共计作案四次,盗窃现金10.8万元,其中被告人王某参与或组织了全部四次作案。

经受害人报案,五莲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成立专案组,民警通过调取案发时被害人途径路线的监控录像及卡口照片,确定嫌疑车辆及先后经过的地点,并*终将被告人捉拿归案。

五莲县人民**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0.8万元,数额*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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