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实现民间融资全覆盖

2014-10-29来源 : 互联网

为进一步加强民间资本管理,发挥民间**作用,烟台**《关于规范发展民间**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引导民间**公开、阳光化运作,预防和减少非法集资;并引导更多民间资本投向实体经济,逐步培育建立一批专业化、特色化民间**机构。

本意见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年内实现各县市区民间**机构全覆盖

《意见》中指出,2014年,烟台将实现各县市区民间**机构全覆盖,初步建立规范发展民间**的组织、制度体系与监管机制。明年开始,评估和防范民间**机构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进一步规范民间**行为,实现民间资本和实体经济良性互动。

现阶段全省民间**机构主要分为民间**登记服务机构和民间资本管理机构两类。根据要求,每个县市区可设立1家民间**登记服务机构和若干家民间资本管理机构。

各县市区将利用半年左右时间,对各类投资(咨询)类机构进行规范整顿,进一步加大其广告宣传和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推动合规经营、健康发展。对资本实力较强、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相关指标能够达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标准的投资公司引导其转型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同时,坚决取缔以欺骗手段或以高利率为诱惑吸收单位和他人资金从事放贷的行为。严厉打击高利放贷、暴力催收及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进行高利转贷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设立民间资本管理机构股东不超过15人

根据《意见》,烟台还相应制定**了《烟台市民间**机构设立管理办法》以及《烟台市民间**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根据规定,设立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股东或发起人人数不超过15人、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为实收货币资本,且一次足额缴纳、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条件。

另外,民间**机构的管理团队及重要岗位负责人应具有金融、投资从业经验及相应资质,且具有较强的依法经营意识,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其中,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总经理)要求从事金融或投资类工作5年以上;民间**登记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总经理)要求从事金融或法律相关工作5年以上。

《烟台市民间**机构设立管理办法》中指出,对于自然人入股民间**机构,同样需符合一定条件,包括所在县市区常住居民,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对于设立民间资本管理机构,主发起人持股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20%、不高于51%,其他单个发起人出资不低于300万元。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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