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实现民间融资全覆盖(2)

2014-10-29来源 : 互联网

“民间**”新政亮点

·民间资本管理机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交易。对单一企业或项目投**余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0%。

·民间资本管理机构以注册地

所在县市区作为资金来源地与资金投向地,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经营。

·对于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当年设立的公司,**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对于民间**登记服务机构经营方面,进入民间**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的出借资金,原则上每笔不低于2万元、不高于300万元。

·设立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股东或发起人人数不超过15人、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等条件。

民间借贷具有风险,当事人须自担

《烟台市民间**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中指出,民间**登记服务机构应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在所在县市区开展业务活动,资金借出方和借入方均为当地法人或自然人。

在民间**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的借贷当事人,协商确定借贷利率、期限、资金用途、抵(质)押物等内容,其约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民间**登记服务机构应向当事人充分提示风险,主要内容包括,从事民间借贷交易具有风险;当事人必须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和经**批准的民间**登记服务机构不承担任何担保或“兜底”责任。

民间**资金一般不得以现金结算

《烟台市民间**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民间**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反洗钱义务,资金往来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渠道结算,一般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对民间**登记服务机构的风险监管,严禁以自身名义吸收资金、发放贷款;当事人借贷交易资金不得与民间**登记服务机构账户发生往来;民间**登记服务机构不得为借贷交易提供任何形式担保,承担任何借贷风险。

而对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其资金来源作为风险防范的重点。股东和私募**合格投资者出资,必须为自有合法资金。

名字解释

民间**机构

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登记服务机构,统称民间**机构。

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针对区域内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公司或合伙制企业。

民间**登记服务机构,是指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为区域内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交易平台的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背景新闻

烟台非法吸存涉案20亿元

统计显示,去年以来,烟台警方已经连续侦破了包括小军投资、兆海水产、新峰投资等十余起非法吸存案件。保守估计,这些案件的涉案价值在20亿元以上,因为很多受害人至今没有报案,这个数字可能更加惊人,并且上当受骗的90%都是老年人。

非法集资形式多种多样。水母网了解到,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

主要表现形式有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等六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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