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外贸企业享退税便利

2014-10-30来源 : 互联网

记者从日照市国税局获悉,2014年10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明确出口集装箱退税政策,从2014年起外贸企业出口集装箱实行与生产企业出口集装箱相同的退税政策,日照市的外贸企业可获得更大的便利。

1998年税务总局曾经与****联合发布48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生产出口的新造集装箱,交付到指定堆场并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即使未填写运输工具名称等信息,仍准予办理出口退税,但是对外贸企业出口集装箱情形并未明确。

为了公平税负,进一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税务总局此次明确了企业出口新造集装箱的退(免)税规定,统一明确企业出口到堆场的新造集装箱,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同时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准予办理退税。这一规定,统一了集装箱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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