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青岛正式试供热

2014-11-12来源 : 互联网

每到冬季,岛城不少新建小区受制于入住率过低等因素只好“挨冻”。昨日,记者从黄岛区城建局获悉,该局日前**了《黄岛区新建居住建筑集中供热实施办法(试行)》,要求新建居住建筑小区在竣工验收前,项目开发单位应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入网协议,并由项目开发单位按照全部面积***预交保修期内(一个采暖期)的热费。这样,入住率低将**是供热“拦路虎”。

开发商验收前预交热费

近年来,黄岛区大批新建住宅小区拔地而起,入住率往往不足五成。虽然一些小区通过与开发商、热企等多方协商,总算通上了暖气,但仍有不少小区受制于入住率低继续“挨冻”。黄岛区城建局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修订草案)》相关规定,结合黄岛区新建居住建筑供热实际情况,**了《黄岛区新建居住建筑集中供热实施办法(试行)》。其中,《办法》明确规定“新建居住建筑小区在竣工验收前,项目开发单位应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入网协议,并由项目开发单位按照全部面积***预交保修期内(一个采暖期)的热费。”

供热不受“入住率”影响

《办法》规定,在保修期内已入住的房屋,热费由入住用户承担;未入住的房屋,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按热表计量的小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未入住房屋的按基本热价和按计量热价(含测试供暖系统所需热量)计算的热费;未按热表计量的,参照依据采暖计量收费两部热价制中的基本热价计算。

在热源和供热管网配套到位,具备集中供热的前提下,居民用户提出集中供热要求的,项目开发单位应当向供热企业提交供热申请。项目开发单位采取相应措施满足入住用户采暖要求并协商一致的,可以暂不供热;没有协商一致且开发商拒不提出供热申请,可以由供热主管部门通知供热企业开通供热,相关费用承担方式按第三条的规定从项目开发单位预交热费中扣除。两个采暖期后,供热企业与项目开发单位按照第三条规定进行结算,将剩余热费予以退还。“依据这个办法,入住率低将**是新建小区集中供热的‘拦路虎’。”昨日,黄岛区城建局供热办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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