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新规出台

2015-02-25来源 : 互联网

前不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记者今天从省**办公厅获悉,《山东省人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我省提出,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留出10年过渡期,其间退休将**原有待遇水平不降低。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我省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我省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

凡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项目,均应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精神文明奖等只适用于部分单位工作人员的项目,不纳入缴费工资基数。

根据意见,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改革后计发办法(简称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改革前退休费计发办法(简称原办法)计发的待遇的,按照原办法计发的待遇发给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发的待遇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

养老保险可随工作变动转移

如果工作单位调整,养老保险怎么办?意见提出,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指设区的市,含省直,下同)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改革后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基本养老金将实现社会化发放

我省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规定制定。

机关事业单位将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据了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驻鲁**国家机关所属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属地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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