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个县市区拟允许农村建设用地入市

2015-02-27来源 : 互联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审议《关于授权***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拟授权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根据草案,暂时调整实施的具体内容包括:

——暂时停止实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六十三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等的规定,明确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关于宅基地审批权限的规定,明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下放至乡(镇)人民**审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下放至县级人民**审批。

——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的规定,明确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和区位、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等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安排被征地农民住房、社会**。加大就业培训力度,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养老、医疗等城镇社会**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留地、留物业等多种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

据悉,33个试点县市区中包含山东省禹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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