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最低工资标准再次上调

2015-03-18来源 : 互联网

17日,济宁公布2015年*低工资标准,3月1日开始执行。调整后的月*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450元和1300元,小时*低工资标准为14.5元和13元。

其中,任城区、兖州区、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月*低工资标准为1450元;实行小时工资制的单位,小时*低工资标准为14.5元。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月*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实行小时工资制的单位,小时*低工资标准为13元。月*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据了解,这已是济宁第14次上调*低工资标准。*低工资是一种保障制度,并不是分配制度,*低工资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2012年月工资:1100元;950元。小时工资:11元;10元;2013年月工资:1220元;1080元。小时工资:12.5元;11元;2014年月工资:1350元;1200元。小时工资:13.5元;12元;2015年月工资:1450元;1300元。小时工资:14.5元;13元

济宁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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