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乘地铁11种行为被禁止导盲犬应佩戴导盲鞍

2015-06-30来源 : 互联网


昨天,《青岛轨道交通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修改稿)》在第三章增加了“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进行安全检查。广告设施、商业网点使用的材质应当采用难燃材料,并符合有关消防规定。”另外,带导盲犬乘车时,导盲犬应当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

广告设施需定期安全检查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建议在草案第三章增加规范广告、商业网点设置条件和标准等内容。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第三章增加一条,表述为:“车站、车辆的广告设置应当合法、规范,不得影响服务标志的识别、服务设施的使用和运营安全。”“车站商业网点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方便乘客,不得妨碍救援疏散、设施设备运行和运营安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进行安全检查。广告设施、商业网点使用的材质应当采用难燃材料,并符合有关消防规定。”违反规定设置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由轨道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导盲犬应当佩戴导盲鞍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精神病患者、智障者、醉酒者、学龄前儿童应当在健康成年人的陪护下进站、乘车;视力残障者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应当出示视力残障证件和导盲犬证,导盲犬应当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根据《条例(草案修改稿)》要求,乘坐轨道交通应当持有效车票证,禁止无票证乘车。

乘客超程乘车的,应当补交超程部分票款;在轨道交通付费区停留时间超出规定时间的,应当按照线网单程*高票价补交超时票款。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而违反条例规定,无票乘车、持无效车票乘车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乘车时禁止11种行为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在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印刷品或者悬挂物品等;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以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在车站或者车厢内擅自摆摊设点、从事销售活动、派发印刷品、乞讨、卖艺等;在车站内以及出入口周边5米范围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等妨碍乘客通行的行为;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踩踏座席、躺卧、追逐打闹、大声喧哗,滑滑板(轮滑)、骑*轮车等;在车站内长时间逗留并堵塞通道或者出入口,在运行电梯上逆行;强行上下车,阻挡车门、**门、安全门的正常开启或者关闭;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通风亭(井)、消防控制区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以及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以及运营秩序和安全的行为。

另外,6类物品禁止携带上车,枪支弹药、弩、匕*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易污损轨道交通设施、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以及影响乘车安全的物品;充气气球、非折叠自行车,体积超过0.15立方米、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或者重量超过30公斤的物品;活禽畜以及犬、猫等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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