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人民****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决定。
在此次调整中,*引人注目的是调整了延期临时过渡补偿费标准,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按照规定交付补偿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此外增加了对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超期补偿标准规定。
据了解,《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3年5月1日正式施行。近年来,由于**部门职责调整,《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房屋征收一些具体情况的变化,使得《条例》需要做相应的修改。
此次修改共有7条,其中调整房屋征收临时过渡补助费标准是一大看点。2015年《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实施,其中规定征收住宅房屋的延期临时过渡补助费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超期补偿标准,均为标准的双倍。为与省条例规定保持一致,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作了相应修改。
其中,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按照规定交付补偿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