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张某因病去世后,妻子刘某发现家中的一套房产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丈夫低价卖给了张某的妹妹张某娜。在张某娜不愿意归还的情况下,刘某将其告上了法庭。
1996年,张某、刘某夫妻二人以张某的名义在夏津县城购买了一套15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后来,二人又在青岛购买了一套房子,张某一家人就搬到了青岛居住。
2016年7月,张某因病去世,刘某在整理张某遗物时发现,自己在夏津县的房子竟然已经在10年前被张某低价卖出,并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而自己不知情,也从来没有见到买房款。
随后,刘某找到购房者,发现买房人竟然是自己丈夫的亲妹妹张某娜。这个发现让刘某非常生气,她认为丈夫背着她给自己的家人谋取利益,于是刘某找到张某娜,要求张某娜退还房屋,但遭到对方**。
张某娜称,张某将房子低价卖给她是有原因的。原来,张某与张某娜还有一个母亲,母亲年迈多病,需要人照顾,张某去青岛后,照顾母亲的重任就落到了张某娜身上。张某娜家庭状况并不好,照顾母亲更让她雪上加霜,为此,2005年,张某找到张某娜,称要将夏津的房屋以10万元价格卖给张某娜。
张某娜虽然很高兴,可一时也拿不出10万元*,于是张某让张某娜分期还款。张某娜当时给了张某3万元,随后每年给张某3万元直到把*还清,张某娜当时还询问过张某,刘某是否知情,张某称会给刘某做工作,张某娜便没再过问此事。
随后不管是房子过户还是给付欠款,刘某一直都没有出现,张某娜一直认为刘某是知情的。
今年11月中旬,夏津县人民**开庭审理此案,**认为,本案案涉房屋为不动产,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房屋虽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但属夫妻二人的婚后共同财产。张某未经共有人刘某同意,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侵犯了刘某对房屋的共有权,构成无权处分,现刘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转让该房屋即**追认**房屋的合同,则合同无效。因此,张某娜与张某于2005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