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超三成人不同意房屋不得征收 补偿不低于45平

2014-07-06来源 : 互联网

山东省人民**法制办公室将于8月上旬在济南市就《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立法听证会拟通过报名、邀请或申请,分别确定10至15名陈述人和15名旁听人。报名参加陈述或提出旁听申请的公民、机关、单位,可于明天起至7月14日与省**法制办公室联系。《条例》草案全文请登录山东省**法制网〈www.sd-law.gov.cn〉、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www.sdjs.gov.cn〉查询。

听证焦点

超半数人有意见要听证

作为本次听证会中的**听证内容之一,《条例》草案提出了国有土地房屋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进行征收的要求,规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或者征收房屋面积较大的,应当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布期限内,超过百分之三十的被征收人提出不同意征收书面意见的,市、县级人民**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同时,“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初步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市、县级人民**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征收标准按市场价格定

“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评估标准”将是大家*为关心的问题,《条例》草案对此提出,“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低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关于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评估标准的规定是否合理、规定设区的市人民**确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低补偿标准是否有必要,本次听证会期间都将涉及。

*低补偿不低于45平

《条例》草案对房屋征收*低面积补偿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这个规定是否合理、可行,也将成为本次听证会的一个焦点话题。《条例》草案提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不低于45平方米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进行*低面积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增加面积所需的补偿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承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日。

提供周转房可不付安置费

《条例》草案中的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分别提出了关于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征收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等内容。其中,《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提出,“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内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提出,因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内按月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旁听条件

在本省连续居住满一年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省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公民(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单位,可以向省**法制办公室报名参加陈述或提出旁听申请,于7月7日至7月14日与省**法制办公室联系。联系方式包括,电话:0531-86062943 (兼传真);电子邮件:sdfzbyc@163.com;地址: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拟参加陈述的公民、机关、单位,报名时应提供对听证内容的书面意见,表明所持观点,并提供本人或本机关、本单位代表的姓名、性别、专业或职业背景、居住地址、有效证件和联系方式。

确定程序

综合确定陈述及听证人员

省**法制办根据代表各种不同意见的陈述人人数大体相当的原则和报名的先后顺序、报名人的地区分布、行业特点、专业知识确定陈述人。旁听人按照申请报名的顺序和工作需要从申请者和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中确定。省**法制办确定陈述人和旁听人后,将发出通知。

岛城相关法规率先全国制定

2011年1月,国务院颁布施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除了以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模式,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体、依据、程序以及补偿原则、权利救济等做出了重大调整。在新形势下,居民都非常关心房屋征收工作的法制化,市人大代表刘学政对此展开调研,搜集了国内外规范化法规,了解过去拆迁过程中的相关数据、问题及百姓的反应。在2012年3月份举行的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大会主席团决定将刘学政等12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制定的议案》作为大会议案,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办理,以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于去年5月1日实施。《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全国第一部有关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地方性法规。法规对公摊面积到底如何计算、临时过渡补助如何规定、“房小地大”该如何处理、违法建筑逾期不拆怎么办、被征收人知情权如何保证以及征收程序该如何确定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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