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传统村落乡土建筑 违反规定最高罚50万元

2014-07-11来源 : 互联网

淄博市举行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审议《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修改稿要求市、区县人民**应对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和鲜明地域特色的传统村落进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违反规定的,*高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次修改稿对举报制度作出设计:文物行政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文物违法行为的举报。为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修改稿要求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生产、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禁止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或者栽植、移植大型乔木和修建构筑物;禁止建窑、取土、采石、开矿、毁林、排污、深翻土地;禁止刻划、涂污;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损坏文物保护设施等行为。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所在地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据了解,原办法缺少对传统村落、乡土建筑等的保护条款。此次修改稿要求市、区县人民**保护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和鲜明地域特色的传统村落、乡土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护名录,明**护范围,制订保护措施,促进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新发现和保护价值待定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市、区县文物部门登记公布为文物暂时保护单位,参照同级文物保护单位予以保护。

修改稿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生产中发现文物的,应立即停止施工、生产,保护现场同时报告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向文物行政部门上交出土文物。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到现场采取保护措施。

记者注意到,修改稿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和合理利用,研究开发文化产品,建立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文物行政部门、国有博物馆等文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服务。市、区县人民**应当在土地、资金等方面予以扶持。

据了解,针对原办法关于法律责任的内容过于简单,责任条款和违法行为不对应的现象,修改稿设定了处罚条款。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在齐国故城遗址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由市或者临淄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耕作深度超过40厘米的,由市或者临淄区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变耕作方式,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不立即停止施工、生产,造成文物损毁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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