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稳步提高参保居民待遇水平,港城今年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 280元提高到320元。
根据*新文件要求,个人缴费标准也做了相应调整:在校学生按学制缴费并选择门诊统筹集体签约的,每人每年 30元;本市户籍的其他居民每人每年 100元,非本市户籍的居民缴费标准为年度个人缴费和各级**补助总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生活**对象以及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并经当地**批准的其他人员,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予以资助。
居民以家庭、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全市确定统一的个人缴费档次。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缴费期,缴纳下一年度的个人缴费部分;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缴费标准为年度个人缴费和各级**补助总和(新生儿除外),自缴费之日起满30日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其中省、市属学校到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自当年 9月1日起至次年 8月31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本市户籍的其他居民到户籍所在地、非本市户籍的居民到居住地村居社区或所属人力资源社会**所办理参保缴费,缴费后自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其母居民医保缴费状态获得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资格;其母未参加居民医保或当期未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10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医疗保险待遇不断提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缴费的居民,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医疗待遇。按学制缴费并参加集体签约的在校学生,在签约**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600元以内的每次就医个人先自付10元后,剩余部分报销60%。其他参保居民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暂不签约,无起付标准,报销比例50%,每人每年*高报销150元;在其他门诊统筹**机构就医,需签约;签约后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期满可续签或转签。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600元以内的每次就医个人先自付10元后,成年居民报销50%,未成年居民报销60%。
在市内住院报销比例: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年度*高支付限额部分,一级医疗机构80%(其中基本药物90%);二级医疗机构70%(其中基本药物80%);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以上至15万元部分55%,15万元至年度*高支付限额部分70%。在市外联网医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年度*高支付限额执行省统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