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用盐莫名遭罚没 市民质疑济阳县盐务局

2014-07-14来源 : 互联网

“通过**渠道购买食盐,却被盐务局以‘假货’和‘私自购买’为由罚款。”今天,济南市民梁晖(化名)向本报反映遇到“蹊跷事”。济南市盐务局济阳分局(以下简称“济阳县盐务局”)回应,当事人理解偏差造成罚款,目前事情已解决。

梁晖在济阳县崔寨镇经营一家饭店,他告诉记者,6月23日,济阳县盐务局工作人员到其饭店检查食用盐,“向他们出示后,对方告诉我盐是假货,并且以‘私自购进盐产品’为由,给我下达了一份处罚决定。”梁晖表示,他被没收约20袋盐,并被处以20元罚款。

“盐都是通过**渠道购买,盐务局的罚款没有依据。”梁晖表示,被没收的这批盐是一种名为“海晶盐”的产品,其于5月底在崔寨镇**附近的“桂娟超市”购买3箱,花费近300元。

梁晖告诉记者,多次向济阳县盐务局反映此事,均未得到明确回应。“就算盐是假货,对方却未出示相关鉴定。”他表示,工作人员**,自开罚单当天起,7个工作日内给鉴定结果,“但是到现在也没有”。

记者了解到,根据《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从事食品加工的用盐单位和个人,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购进盐产品。梁晖表示,“桂娟超市”有食盐批发许可证,属于**购买地点,盐产品由当地盐务局供应。

8日,记者致电济阳县盐务局受理投诉部门,工作人员证实确有此事,但已解决,“当时询问梁先生食盐的购买渠道时,他理解有偏差,回答的地点与实际购买地点不一致。”至于此事如何解决、有无退还罚款及没收的食盐等详情,该工作人员均未透露。

随后,记者再次致电梁晖,他表示济阳县盐务局暂未退还其罚款及食盐。

标签: 山东 社会

渝ICP备2024022750号-1

Copyright©2004-2024 3158.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市上台九悟酒销售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3158招商加盟网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