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两孩"政策烟台落地 202对夫妇已办生育证

2014-07-15来源 : 互联网

山东省“单*两孩”政策实施后,烟台市对**所需材料、申办程序等进行了规范,截止目前已为202对符合条件的“单*”夫妇办理了生育证。符合条件的夫妇自申请批准再生育当月起,注销其《*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4年7月之前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予追回,2014年7月之后享受的*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需退还。

“单*两孩”政策不是全面放开 两孩生育更不是放松了计划生育

“关于国家、省启动的‘单*两孩’政策,也就是说夫妇一方是*生子女的,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政策,是国家、省依据当前人口现状及发展趋势做出的决策,是对生育政策的部分调整,只有符合‘单*’条件的人群才能审批两孩,并不是全面放开两孩生育,更不是放松了计划生育。”烟台人口***相关负责人表示。

根据《国家卫生***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号)规定,已领取《*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夫妇申请再生育的,自申请批准再生育当月起,注销其《*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2014年7月之前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予追回,2014年7月之后享受的*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退还。

烟台各级计生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将严格落实首接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各种制度,提倡、鼓励村(居)计生干部为群众代办生育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材料,材料准备齐全后,由村(居)计生干部上报至乡镇,乡镇审核通过后集中到县级办理。生育证办结后,再逐级返还到群众手中。

单*两孩**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户口本(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家庭近期2寸合影照片3张、女方计划生育管理地(单位、村居)出具的婚育证明。

2.父母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子女父母婚育情况证明》。

(1)*生子女父母婚姻关系没有变动的,《*生子女父母婚育情况证明》只需其计划生育管理地出具(即使双方不是同一户籍地或同一工作单位)。*生子女母亲超出育龄期的,原管理地无法证明的,由女方户籍地出具;*生子女父母一方去世的,由在世一方出具;双方都去世的,由女方原户籍地出具。

(2)*生子女父母离异的,《*生子女父母婚育情况证明》由判随方出具,另一方不需出具。

3.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属于法院判决离婚的,需出具离婚判决书;属于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

4.属于被收养的唯一子女,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或合法收养证明。

5.曾有兄弟姐妹但均于未生育子女前死亡的,由注销户籍的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并提供其母亲户籍地(信息管理地)所在单位(村、居)出具的死亡子女未生育子女的证明。其兄弟姐妹死亡前未落户的应提供乡、村两级确认的证明。 注:省内出具的《婚育证明》由镇村两级盖章,省外需加盖县级公章。

生育证申请办理程序

1.申请。按照《条例》规定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填写《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进行申请或预约:

(1)向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交《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或村(居)送达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2)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直接申请并审核;

(3)通过山东省卫生***网站“生育证网上预约系统”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预约办理,并按系统答复进行办理。

2.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婚育情况和出具证明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3.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初审通过结果在当事人所居住的村(居)公示5个工作日,对无群众反对的初审意见报送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4.批准。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发证。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当事人批准生育后,向申请人发放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填写《二孩生育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7种情形可界定为*生子女

生育证的审批单位是女方计划生育管理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的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夫妻,符合单*两孩政策:一方为*生子女、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本省。

根据《国家卫生***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适用单*两孩政策的*生子女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夫妻生育的唯一子女;

2、无子女的夫妻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

3、夫妻生育子女中唯一存活的,且已死亡的其他子女均未曾生育;

4、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查找不到兄弟姐妹的;

5、夫妻唯一子女,夫妻离婚后,一方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

6、夫妻唯一子女,夫妻丧偶后,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

7、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又合法收养残疾儿童的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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