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扩容 PM2.5浓度将下降

2014-07-17来源 : 互联网

市环保局昨天发布消息称,为保护大气环境,我市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将实施扩容,这是2003年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来*次扩容,面积将从85平方公里增加到552平方公里。根据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新建、扩建、改建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销售使用的煤炭应符合市**的相关规定。

市区PM2.5浓度将下降

市环保局相关人士昨天介绍,通过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限制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可以控制新建燃煤项目;除集中供热企业外,其他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可以减少高污染燃料的使用;同时,禁燃区内的原来燃用散煤的居民也将逐步改用固硫型煤或清洁能源,以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

本次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总面积约552平方公里,与2003年划定的禁燃区的85平方公里相比,面积大幅度扩大,覆盖了市区居民比较密集的区域。现禁燃区内有39家有燃煤锅炉的企业,区域内居民约2.4万户,到2017年禁燃区全面建成后,企业、居民燃煤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可削减约2000吨,通过此项措施,粗略估算,市区PM2.5浓度将下降1微克/立方米左右。

将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青岛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包括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高***产业开发区。各县级市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由当地人民**按照省和市大气污染防*规划的有关规定划定。

2017年6月30日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予以拆除或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以及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清洁能源或清洁燃料。自2017年7月1日起,禁止在禁燃区内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集中供热企业有何其他规定?《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禁燃区内已建成的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使用燃料”。即可以燃用硫份、灰份符合规定标准的煤燃料。记者王磊江通讯员 孙俊杰 薛靖 徐新以

热点问答

1.通告发布前已审批但未建的项目,可以建设吗?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但在本规定发布之前已通过审批的项目,按照审批意见可以建设。

2.违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的如何处理?

在规定期限后,在禁燃区内违反规定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烧设施。

在城市建成区内向居民销售原煤的,按照《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于燃用、销售超过规定标准煤燃料的,分别由环保、经信、工商等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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