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截至今年6月 已有50人签订遗体捐献协议

2014-07-17来源 : 互联网

夫妻两人先后签订遗体捐献协议

早在2012年11月份,76岁的涂必城老人就已经签订了遗体(角膜)登记协议。谈到当时的举动,涂必城说这是受到电视报道的影响。“当时看到一个小女孩去世后捐献了自己的器官,让别人能继续生存下去,这对我触动很大。”有了捐献遗体的想法,经过对遗体捐献流程的详细了解,并征得家人的同意之后,涂必城主动联系东营市红十字会签订了遗体(角膜)捐献协议。

而在其影响下,今年72岁的老伴肖淑文也*终加入进来。“我当时虽然同意他捐献,但自己还是有些犹豫。”肖淑文说,2012年老伴涂必城在签订协议时,自己并没有想到要加入进来,主要是受传统观念影响,但经不住老伴对遗体捐献理念的灌输,*终在孩子们的鼓励下,2014年7月份也签订了捐献协议。“其实这就是理念的转变,去世之后,如果还能帮到别人,这才是真正的奉献。”涂必城说道。

遗体能否受尊重成*大顾虑因素

遗体捐献志愿者肖淑文谈到的顾虑和犹豫,其实也是绝大多数人的担忧。对于遗体捐献,记者在**、微博、多个QQ群中发起调查问卷发现,人们虽然已经慢慢熟悉遗体捐献的概念,但受“死后留全尸”等传统观念影响,遗体捐献仍不被多数人所接受。其中,在有意向签订遗体捐献的人群中,遗体能否被尊重或者说遗体能否得到相应的对待成为*大的担忧。

网友“calorie613”说道:“我曾经考虑过捐献,但我担心遗体会被滥用或买卖,毕竟作为执行人的家属无法进行现场监督。”而对于利用完毕后的遗体如何妥善安置,也是很多网友担心的问题。

对于这类担忧,记者从东营市红十字会了解到,遗体捐献的接受单位都是经过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取得遗体接受捐献资格的**单位。在利用捐献遗体时,必须要严格遵照捐献人的意愿,用于医学教育、科研和临床。利用完毕后的遗体,应当由接受单位进行整仪后负责送殡葬单位*化,并承担遗体的运输费、*化费等相关费用。同时在接受、运送捐献遗体或遗体组织时,公安、交通、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方便。

我市已有50人签订遗体捐赠协议

据东营市红十字会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6月,我市已有50人签订遗体捐献协议,其中东营市登记人数为38人,县区为12人。角膜捐献协议人数达到43人,器官捐献协议签订人数达到了50人。在这些人群中,老年人和年轻人都有参与其中。其中年龄*大的一位志愿者为1927年出生,年龄为87岁,为油建一公司退休职工,*小的志愿者只有18岁。

记者了解到,虽然协议签订人数一直在增加,但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明显改善。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的器官移植患者需求量每年约有150万,但每年器官移植手术仅维持在1万例左右,供需比例为1:150,远远满足不了临床需求。“人体器官捐献*先需要人们从观念上慢慢接受,提倡‘捐葬’理念,社会知晓率提高后,人们慢慢地接受和了解,才会有更多的人加入到这个行列中来。”市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说道。

(记者 李长莲 见习记者 朱怿昕)

志愿者涂必城:*好的怀念方式是留影录像

“人们普遍认为,人去世之后,进行妥善安葬,是对死者的尊重和缅怀方式,其实我觉得*好的怀念方式是留影录像。”采访中,谈到如何才能更好地让子孙记住先人,涂必城这样说道。

“我没出生之前爷爷就去世了,现在保存的只有他的一张照片,通过这张照片我知道他原来是这个样子。所以有一种念想,通过录像和照相的方式记录生前的生活,这是能够让子孙记住自己的*好方式。”涂必城说,这种以电子设备记录生活的方式,不仅能够留给后代念想,也是一种快乐过晚年生活的方式,“我现在的生活也基本上是处在各种方式的记录当中,希望能多留些自己的音容笑貌给子孙,希望我的这种看法能让人们有一定的启发。”

采访*后,涂必城说:“救人是*大的善事。随着时代的进步,对于遗体的处理也越来越人性化,希望更多的人能撇开旧的观念,让生命以另一种方式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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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捐献及过程

遗体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家属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遗体捐献要遵循无偿、自愿原则,需要捐献者直系亲属签字同意。同时,捐献者需要一个委托执行人,在捐献者死亡后,由委托执行人及时通知当地红十字会。生前未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的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可持本人和死者身份证件及全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一致同意的证明,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死者生前明确表示不捐献遗体的除外)。

自愿捐献遗体的市民,需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报名的需持委托人及报名者身份证)到当地县(市)区红十字会办公室登记,填写《山东省遗体捐献登记表》(一式两份),由县(市)区红十字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填写《遗体志愿捐献者登记表》。办理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后,捐献人也可到红十字会办公室办理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消登记。自然人生前有意愿的,可委托执行人捐献遗体。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亲属或者同事、好友等,也可以是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街道等机构。对生前未明确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的死者,其近亲属可全部或部分捐献遗体用于医学科学事业。如果近亲属之间意见不统一,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捐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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