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职工工伤医疗康复费用也可报销

2014-07-28来源 : 互联网

昨日,记者从潍坊市人社局获悉,为更好地**工伤职工获得康复医疗的权利,推动全市工伤康复事业健康发展。潍坊近日下发文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伤医疗康复工作,并提出为工伤职工报销工伤医疗康复费用。

工伤医疗康复对象须满足条件

据了解,潍坊工伤职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列入医疗康复对象范围。**,职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伤情相对稳定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第二,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为伤残程度较重的职工,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第三,其他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部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实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0号)情形的。

另外,为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职业病等暂不纳入工伤医疗康复试点的范围。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员工,不在进行康复对象确认。

工伤职工可直接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康复申请

工伤职工可根据自身情况,向所在单位或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并提供以下五项材料,(1)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2)工伤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3)近期有效医疗资料,(4)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5)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经确认需要进行进行工伤康复的职工,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到所属县市区(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入工伤康复**机构手续,方可进行康复*疗。

报销康复费用

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由工伤基金支付,工伤康复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康复诊疗规范和服务项目等有关规定,并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工伤康复医疗费用审核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的预期康复评价和*终康复效果,及时审核结算康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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