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转移人口家庭将可申请低保 标准适时调整

2014-07-30来源 : 互联网

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经济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山东省民政厅起草了《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提出,*低生活**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此外,《办法》明确提出,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外来转移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三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低生活**。

低保标准适时调整

*低生活**标准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省和设区的市人民**应当逐步缩小城乡和区域之间*低生活**标准差距;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应当统一城乡和区域*低生活**标准。

申请*低生活**,以家庭为单位提出,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证明等材料,书面声明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请求、委托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

*低生活**金按照*低生活**标准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的差额计算;县(市、区)人民**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低生活**对象困难程度不同给予分类施保,适当增加*低生活**金数额。*低生活**金实行县(市、区)统筹、按月发放,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对行动不便或者无行为能力的*低生活**对象,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帮助其采取协议委托、上门服务等方式发放。

逐步实行属地化管理

根据《办法》,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依靠近亲属生活且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成年未婚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满三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非农业和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在城镇居住的,可以申请城市*低生活**;取消非农业和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实际居住满三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低生活**。

同时,《办法》提出,社会救助应当逐步实行属地化管理,在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外来转移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三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低生活**。

记者从青岛市民政局了解到,外来人口家庭目前不可以在我市申请低保。而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办法》中对外来人口申请低保的管理办法算得上是一次创新,但是由于具体的文件还未正式出台,所以目前还不清楚我市日后关于外来人口申请低保方面的政策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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