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关于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的思考

2014-08-04来源 : 互联网

随着近年来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迅猛发展,网络市场已成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的重要领域,并将可能成为一个新的主战场。

近年来,我国网络交易呈现持续高速发展态势,成为全球网络交易规模增长最快的地区。我省网络经济近年来也得到较快发展,网络交易规模持续增长,2013年全省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1万亿元,比上年增长30%;网络零售额达1800亿元,比上年增长44%。同时,网络经济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和提升空间,预计2020年左右,基于网络的无形市场规模将接近传统的有形市场规模,对GDP的贡献将超过10%。

网络市场参与人数加速膨胀。有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手机网民规模达5亿,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3.02亿。此外,网络经营创业门槛低,经营方式灵活,统计数字表明,电子商务服务产业的平均就业规模约500-1000人/1亿产值。另外,网络交易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具有虚拟性、开放性、即时性、跨地域性等特点,交易方式持续创新,新业态也不断涌现。

然而,蓬勃发展的网络交易也不断凸现网络诈骗、网络虚假广告、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问题。2013年全国工商部门受理的网购消费投诉已达1.7万件,同比增长59.4%,网络购物中,经营主体违法、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广告违法、消费侵权等问题正在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目前,我省网络市场监管形成了初步的法规依据、监管体系和监管手段,2013年,全省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1万亿元,同比增长30%;网络零售额达1800亿元,同比增长44%,均占全国交易总额的10%左右。但工商部门在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中仍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在各种信用之中最重要的就是当事人的合法身份。由于网络交易双方事先不了解、交易过程不见面,使得准确核实网上经营者的合法身份变得非常困难。对网上经营者的身份确认已经成为困扰网络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大瓶颈。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发生地、网店经营者所在地、消费者所在地经常位于不同的地区。一些网站的实际经营者住所、网站备案地、服务器所在地、发货地点等,分别处于不同的省份,有的还在国外。由于网络交易一般较难确定其行为发生地、结果产生地,给属地监管带来了很大困难。企业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行为,证据一般只存在于网页上,修改十分便捷,很短的时间内网页就能变样,证据就会灭失,调查工作常常无迹可循。网络的虚拟使得违法责任人的确认也面临难题,特别是违法当事人属于个人的,其流动性使得执行相当困难;同时,因为不受经营地点的限制,当事人换个用户名就可以重起炉灶。有的空壳公司,出事后便人去楼空,根本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网络交易与传统交易不同,消费者购买前无法接触商品,无法判断产品的质量、性能、保修、商家信誉等情况,仅仅凭经营者的介绍,在接到快递公司送货时,一旦发现货有问题,快递公司不承担责任,将问题推脱给经营者,经营者与快递公司往往互相扯皮,导致工商部门难以调解,消费者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另外,从人员素质上看,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的水平和能力与网络执法监管要求还有一定距离,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电子监管知识等有待进一步提高。

加强网络市场监管,要坚持依法行政,抓住网络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相关各方的现实需求、规范监管的发展趋势,找准监管执法的着力点。

要引导和督促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并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经营者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以实体经济户口数据为基础,通过网上搜索、经营者自报、平台报送等方式,充实完善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要把大型购物网站特别是第三方交易平台列为监管重点,监督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并通过交易平台对网店实施监管,对自然人网店进行实名登记并加载身份标记。同时探索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网店的监测。具体执法实践当中对网店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应当本着“管辖便利”的精神依法、合理实施管辖。

要重视舆论引导,加大对典型网络交易违法案例的曝光力度,形成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利用法律手段和社会舆论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进行双重监管。通过对典型案件的查处和曝光,一方面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防范,防止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一方面教育和震慑所有市场主体,让经营者敬畏法律、自觉守法。

要积极开展网络经营行政指导,引导网络经营者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实现网络市场的自我净化。并鼓励和支持网络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发布行业公约,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和监督约束作用。要组织经营规范、规模较大的网站经营者开展诚信倡议等活动。

目前网络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尚不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尚未建立,要把信用监管作为基本方式和手段,探索建立网络经营者信用指标体系及公示机制,将网络经营者有关信息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要进一步强化网络消费维权措施,普及网络购物安全知识,努力提高消费者防范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畅通网络消费保护渠道,及时受理消费投诉举报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网络市场在网上,对网络市场的监管也必须依托网络。工商部门必须紧跟互联网技术发展步伐,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将网络市场监管执法和信息化建设有机结合,实现由“人力监管”向“技术监管”的重大转变。要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为开展网络市场监管工作的首要任务,把握好规范与发展的关系,寓监管于服务,以服务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

标签: 山东 财经

渝ICP备2024022750号-1

Copyright©2004-2024 3158.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市上台九悟酒销售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3158招商加盟网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