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制度规范股权交易 交易场所须采用公司制

2014-08-11来源 : 互联网

**章总则

**条为规范权益类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的经营活动,加强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全省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发〔2012〕37号)、《山东省人民**关于贯彻国发〔2011〕38号文件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2〕11号)、《山东省人民**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意见》(鲁政发〔2013〕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山东省内依法设立的,从事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碳排放权、排污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金**产权益等交易的机构。

外省(区、市)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仅从事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全省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依法对交易场所、交易场所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市场参与者实行监督管理,维护交易场所运行秩序。省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统计、工商、**驻鲁金融管理部门以及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交易场所的准入管理、监督检查和统计监测等工作。各设区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省交易场所监管部门做好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工作,明确**专门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对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交易场所从事国有产权交易的须经省***认定。

第四条交易场所负责组织和管理经批准的产权、股权、债权等权益类交易及相关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交易场所应当建立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交易场所的正常运行,为交易场所市场参与者提供**、**的服务。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省**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制定交易场所品种结构规划和审查标准,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

第七条设立交易场所应立足于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原则上应由地方**或具备相关行业背景、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骨干企业牵头组建,应当具备一定的资本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有明确的交易品种、完备的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以及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第八条新设交易场所的,除需经***或***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以外,应当由设区市**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向省**提出申请。省交易场所监管部门按照规定负责新设交易场所的具体审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事项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设区市**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相关论证辅导工作。

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省**批准前,应取得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其中,文化产权交易所的设立及管理,按照中宣部等五部门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中宣发〔2011〕49号)执行。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新设交易场所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交易场所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范围、章程、交易品种、业务规则等变更,分立、合并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报省交易场所监管部门履行相应程序。

涉及行业管理的,交易品种、业务规则的变更还应遵循相应行业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各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经省**批准;确有必要在外省(区、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分别经山东省**和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批准,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监管。外省(区、市)交易场所拟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分别经该交易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和山东省**批准,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监管。

第十二条交易场所因合并、分立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依法成立清算组,并按规定在媒体公告。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经出资人(股东会)同意后,报省交易场所监管部门备案。清算结束后,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注销公司登记。

第三章组织结构

第十三条交易场所应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交易场所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章程,明确界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建立健全内部组织结构,完善公司治理。

第十四条交易场所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并报省交易场所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交易场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关领域的从业经验和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四章自律规定

第十六条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未经***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第十七条交易场所应当制定符合规定的交易规则、会员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登记结算、资金存管等业务规则及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交易场所应当与市场参与者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九条交易场所应当督促交易场所服务机构和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并对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条交易场所应当督促市场参与者、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交易场所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市场风险信息提示,开展投资者教育,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交易场所应当切实维护客户交易资金的安全,健全完善资金存管制度,与存管银行签署账户监管协议,确保交易信息系统符合安全稳定性有关要求。有关情况报省交易场所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交易场所硬件和软件设备应达到监管要求,具有及时完整的数据备份系统和安全保护措施,具备实施传输交易行情数据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交易场所应当妥善保存各种交易记录、结算数据、交收资料等原始凭证,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二十五条交易场所发现当事人违反业务规则的,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自律管理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资本市场行业自律组织应积极开展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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