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供热条例征求意见 新建住宅实行计量收费

2014-08-11来源 : 互联网

市法制办8月5日将《青岛市供热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通过青岛政务网、青岛市**法制网、青岛市市政公用局网予以公布,对新增和修改的内容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从6日到11日为意见征集起始时间。意见稿对清洁能源方面规定进行了细化,对新建住宅的要求更为严格。

新能源采暖享受优惠

新规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工业余热发展供热事业;鼓励热电冷联供、燃煤清洁化应用和污染物超低排放等***、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使用;鼓励多能源系统智能能效网络建设。

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建设项目按照规定享受国家、省、市有关节能补贴,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应当协助办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建设项目进行补助,补助金额*高不超过其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供热经营设施建设资金。

新规的一大亮点是,住宅采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采暖、制冷、供应热水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用电优惠价格。采用天然气实施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与天然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协议,落实天然气气源 。天然气供应企业应当在**居民生活用气的基础上优先**供热用气供应。

新建住宅供热实行计量收费

新建住宅应当实行供热计量用热,市、区(市)人民**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推行供热计量用热。根据今年3月份的一份数据,青岛供热计量收费用户为6.5万户左右,这个数量相对有限。一名从事供热行业的**项先生说,“目前普遍的收费方式按房屋面积计算,一些市民在家时间有限,便会产生浪费,也造成了不公平。加了个用热计量表,用热就和用电一样,用了多少就相应地收多少*。”据了解,新建住宅的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设计、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供热经营设施建设资金,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

厨房供热低于10℃全额退费

新规要求,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但开发建设单位已采取相应措施满足入住用户要求并协商一致的,可以申请暂停供热。

根据之前的规定,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新规的亮点在于,规定了厨房供热温度低于10℃的,全额退还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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