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 低价药将实行网上采购

2014-08-14来源 : 互联网

日前,山东省**公布了《关于推进县级**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每个县(市、区)将**办好1-2所县级**医院(含中医医院),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至少有1所医院达到****水平。

30万人口以上的县至少有1所医院达2甲水平

据了解,山东各市要依据国家、省确定的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调整完善本市区域内卫生服务体系与医疗机构设置,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科学规划设计区域内各级医疗卫生资源的布局、规模和标准,防止无序发展,避免**资源过度集中,推动形成合理就医秩序。

每个县(市、区)**办好1-2所县级**医院(含中医医院),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至少有1所医院达到****水平;对未设置中医医院的县(市、区),要加强其综合医院中医科、**房建设。

严禁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意见》指出,对各类**医院2015年年底前的床位规模,由医院提出申请,经同级卫生计生、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服务范围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确定。县域内常住人口每千人配置床位数已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医院规模。合理把控单体医院的规模和建设标准,禁止超标准扩张,医院自行增加的床位数不作为核定编制的依据。

严禁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对超规模、超标准和举债建设的,严肃追究**和医疗机构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取消药品加成政策 损失由多方共同承担

县级**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补助3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补助2个渠道,取消药品加成政策(中草药、**饮片除外)。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投入,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成本等多方共担。

各市要合理测算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入,制定县级**医院综合改革多渠道补偿办法。试点期间,对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所减少收入的20%部分,**补偿不低于10%,其余部分通过医院加强核算、节约成本解决。落实对中医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财政资金对中医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的补偿。

提高手术、护理等项目价格 降低药品价格

《意见》指出,将提高诊疗、手术、护理、床位和中医服务等项目价格,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回购,回购有困难的2015年前限期降低价格。服务价格调整要综合考虑医院正常运转、群众就医负担、医保基金安全、医务人员服务价值等各方面因素,精准测算、合理确定。

在试点期间,调整价格总量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医院药品价差总量的80%,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方案,经市级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平衡审定后实施,并报省级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2014年9月30日前,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要调整到位。

蓄意抬高药品价格企业将被依法惩处

在药品采购方面,山东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县级**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办法,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招标采购中的参与度,实行阳光采购,强化社会监督。对纳入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生产企业直接挂网,由医疗机构网上采购交易;对临床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物,通过招标采取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

对采购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向采购机构、医院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一律记录在案并进行处理,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违法违规企业、法定代表人名单及违法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在公布后1个月内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2年内不得参与省内任何药品的招标采购或配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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