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住宅物业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2014-08-15来源 : 互联网

聊城市***、市住建委近日联合**《聊城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及车位租赁费实行**指导价,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办法》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计收,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不收取物业服务费。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经确认后按物业服务费执行标准的70%收取;一年内(含一年)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全额收取。

《办法》新增了对停车服务费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的规定。物业管理范围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共有**内的车位产权人或承租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包括**、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己购买或承租车位但未停放车辆半年以上的,停车服务费按不低于实际执行标准的70%由双方约定执行。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缴纳车位场地使用费,车位场地使用费以及其他公共部位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物业维修专项资金。

建设单位或物业企业在办理住宅物业交付之前,应向当地物业主管部门申报物业服务等级验收,并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聊城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核准表》。在等级核定过程中,如发现有物业服务内容减少或物业服务质量低于约定标准的,物业主管部门可以调低其服务等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据此降低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实行明码标价。价格主管部门对于超出**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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