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五莲县人民**法官向记者讲述了一起村民状告村委会的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经过法官耐心调解,*终,双方接受了法官提出的方案,达成调解协议。
去年9月,原告时某与被告村委会在乡镇司法所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书面黄烟育苗承包协议书,约定时某承包该村委会的土地11亩用于黄烟育苗,并可以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承包期为 2013年9月至2023年9月。
协议签订后,时某向村委交纳了6.6万元的承包费和1万元的**金,并在承包的土地上投资建设了防风墙和四间房屋,用于储放生产用具和看护人员看护。
然而,今年4月份,时某建设的防风墙和看护房被乡镇相关部门以建筑违反土地管理法等规定为由拆除了。
在被拆除前,村委会答应时某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协调,但其所建建筑仍被拆除。时某认为,他在所承包土地上建造防风墙及看护房是经过村委会同意的,也是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的,村委会没有履行合同约定职责,对相关事宜协调不及时,其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大损失。时某遂将村委会起诉至**,要求村委会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7万元。
因双方分歧很大,被告村委会又没有*进行赔偿,致使案件审理和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法官经过多次协调,进行**说理,并给双方提供出切实可行的方案。*终,双方采纳了法官提出的方案,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在调解协议中约定,黄烟育苗承包合同承包期限延长至2043年,村委会用延长期限的承包费13.2万元抵顶时某承包土地上建筑物被拆除的损失,其余损失时某自愿放弃。